南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 2017-11-10 10:17:57??來源: 責任編輯:浦城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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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南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其所需經費,不斷完善其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綜合執法。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協調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執法工作,并適應向社會公布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信息。 第七條?? 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管理理念和技術裝備,實行網格化管理和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經營。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擾其正常作業,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曝光。 支持依法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鼓勵公益組織、居(村)民、志愿者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 ?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責任人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其落實責任去制度情況納入文明單位考評體系。 第十條?? 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橋梁、人行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區域,市容維護由管理者負責,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二)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和文化、體育、娛樂以及公路、鐵路、機場、隧道、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等公共場所及其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其提防的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供油、消防等公共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商品交易市場和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批發銷售、展覽展銷、商場超市、油庫油站等經營性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住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協調處理;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儲備土地由管護單位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確定。 第十一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停車、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等現象; (三)保持城市景觀、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結合本市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修飾和整修。有關單位進行清洗、修飾、整修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有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 在建筑物外里面安裝防護設施、通風空調設備、遮陽(雨)篷等以及敷設管線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門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城市容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第十五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持門店美觀、整潔: (一)店內應當設置垃圾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掃、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廢棄物; (二)不得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三)牌匾、標識等戶外設施的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不得在店外設置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六條?? 架空管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有關規范要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場所、街道、住宅區等區域定點設置公共招貼欄,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招貼欄以外區域懸掛、張貼、刻畫、噴涂、設置宣傳品、標語。 違法行為涉及通訊號碼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告知號碼使用人到指定地點說明情況、接受處理;逾期未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有關電信運營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招牌、報欄、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有關規定設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廢棄的戶外設施,應當及時予以清洗、修復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護,保持整潔。 護欄、指示牌、信號燈、標志、標線、照明、監控以及候車亭等道路公共設施出現污損、毀壞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丟失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置攤位或者流動攤點; (二)施工作業、搭建設施,堆放物料; (三)從事生產、銷售、修理、加工等經營活動; (四)舉辦文娛、商業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影響交通通行的,應當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經批準在道路上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和防塵降塵措施,保持路面清潔,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不影響交通通行、市容和環境衛生以及周邊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臨時經營場所、便民攤點,規范經營行為,保持經營場地整潔、有序。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道路路緣接坡,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設置隔離墩、車位鎖等障礙物。 禁止在道路、橋梁、護欄、路名牌、電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設施上晾曬、吊掛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段和方式停放。 占用道路、公共場地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綠地、盲道、救護通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運輸煤炭、礦石、砂石、土方、灰漿、渣土、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防護措施。 前款車輛在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露、遺撒、飛揚。泄露、遺撒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清理;責任人未及時清理的,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立即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費標準,向責任人收取清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 車輛維修、裝飾或者清洗場所的設置和管理,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城市供水、排水等相關要求。 禁止單位和個人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性車輛維修、裝飾或者清洗作業。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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